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1](通称“831决定”或“831框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1997年香港主权移交后,香港的选举制度应循序渐进向普选方向改革。香港特区政府曾相继提出过2007年及2008年香港政治制度改革以及2012年香港政治制度改革提议
2013年3月27日,香港中联办发稿,引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与建制派议员会面时部分谈话,提出三点普选特首条件:
第一,中央政府落实2017年普选的立场是坚定不移的,是一贯的,绝无拖延之意;
第二,行政长官人选必须是“爱国爱港”人士的立场是坚定不移的,与中央对抗的人不能当特首是一条底线,这样讲不是为了从法律规定上排除谁,筛选谁,而是为了让将来的提名委员会委员和香港市民心中有杆秤,有个衡量的标准,自觉不提名这样的人,不选这样的人;
第三,普选必须符合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立场是坚定不移的。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对普选行政长官的规定是明白清楚的,已经解决了由谁提名、提名委员会如何组成和选举权普及平等问题,需要共识的主要是提名的民主程序问题。不要把简单问题复杂化,更不能离开基本法另搞一套.
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今天(22日)在立法會公布政改第二輪諮詢報告及2017年特首普選方案,並提出新的口號「2017,一定要得!」
方案依足人大常委會「8·31」決定,降低了參選人「入閘」門檻,但提名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以及候選人「出閘」門檻則維持不變。
TOPick 編輯綜合了3分鐘「懶人包」,解構若政改方案獲得通過,在人大「8·31」框架下的特首「真普選」是如何產生:
1. 1200名提委會成員
經過第二輪公眾咨詢後,政改方案中關於提名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的產生辦法,維持不變。
人大「8·31」框架表明,提名委員會要按照第四任行政長官選委會模式,即由1,200人組成提名委員會,委員的任期為5年。
提委會的委員主要分為四大界別,每個界別300人,分別是政界、專業界、工商界、宗教文化界。四大界別下又細分為38個界別分組,例如漁農界、保險界、勞工界、社會福利界等。
至於1200名委員的產生方法,繼續維持由25萬個來自38個界別分組內的選民投票選出,這些選民包括個人和團體 (即握有投票權的商業公司、工會、法定機構和非法人團體,坊間稱之為公司票) 。
2. 120個提委提名可「入閘」
任何有意角逐特首的人士,在提委員會中取得至少1/10(120人)以個人身份記名、聯合推薦,便可「入閘」成為特首參選人。
為了令更多人「入閘」,方案指出,每名委員只可推薦1名參選人,委員推薦更設有「推薦上限」,每名參選人獲提名上限為240人,理論上參選人可以有5至10人。
3. 提委選出2至3名特首候選人
參選人「入閘」後,只是成功的第一關,能否成功「出閘」成為正式的特首候選人,關鍵在於是否能夠取得提名委員會成員手中過半數的支持票。
委員所持票數與參選人的數目對等,即有多少位參選人,委員便手持多少張支持票。委員投票時以暗票(即不記名方式)進行,向參選人逐一投票。
假設有10名參選人,每名提名委員會成員便最多可以投10票,即對10名參選人均表示支持。方案規定,每名委員最少要投出2票,但不能重復投給同一位參選人,即至少要支持2名參選人,得票最多而又過半數的2至3名參選人即成為正式特首候選人。
假設在10名參選人中,A、B、C的得票數分別是1119、689、601,得票率已超過半數提委員支持票,且是10名參選人中票數最高,則順利成為特首候選人。
4. 500萬選民普選
由提名委員會投票選出的2至3位特首候選人,將交由全港500萬名合資格的選民以一人一票選出。
5. 最多票數者勝出
普選階段採用1輪投票、簡單多數制,特首候選人毋須取得過半數支持票,只要票數高於其他對手,便可勝出。選民投白票則以廢票論,不會影響候選人的得票率。
假設有A、B、C 3名特首候選人,A及B的得票率是1%,C的得票率為2%,其餘96%是白票,C也可合法當選。
再舉個例子,假如A、B、C的得票利率分別為28%、29%、30%,三者得票率相近,C仍然當選。
6. 中央任命
一人一票選出的特首當選人,必須經過中央任命,才可正式成為特首。若中央拒絕任命,便需要重新選出。
林鄭月娥強調,若方案被否決,政制發展將原地踏步,呼籲別錯過黃金機會。
各位讀者,修改後的政改方案,你們是否接受?歡迎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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