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香港市民自发清理路障,团结一致集结反暴制乱正能量。图自IC photo
日前香港高等法院悍然否决特区政府根据国家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赋予的权力颁布的禁蒙面法,其理由居然是说该法令“违宪”和不符合基本法。对此,全国人大法工委已予严正驳斥,指出宪法和基本法的解读权在全国人大,特区政府的行为是依法行政。号称由“顶级法律专家”组成的香港高等法院竟执法乱法至此令人瞠目,但并不结舌,因为此类矫权行为已屡见不鲜。
香港乱局起始至今,多次发生警察依法抓人,终审法院很快放人,有罪开释,重罪轻罚事件,致使许多暴力行凶、袭警、打砸抢、扰乱公共秩序、玷污国旗国徽的暴恐分子和“港独”分子逍遥法外,助长其乱港反华气焰,为特区政府和港警止乱制暴设置障碍。此次香港法院劣行更是公然充当毫无人性底线的暴力分子的保护伞。许多善良的人们不明就里,感到惶惑不解,觉得这样的事发生在中国的香港不可思议。笔者亦曾有过同样困惑,于是对香港回归后的司法状况作了一点粗浅的探讨。
第一,香港主权回归22年,但司法权并未完整回归。在中英谈判期间,英方一再强调香港实行的“普通法”具有与其他法律体系不同的“特性”,回归后“中国内地很难提供专门法律人才”,因此应允许原英籍和实行“普通法”(实即原英属殖民地)的其他国籍法官留任“以利稳定交接”,香港特区基本法接受了这一提议,在第92条中做出了“香港终审法院首席大法官必须是在国外没有居留权的中国人担任”,而对该院的3名常任法官和不超过30名的非常任法官国籍则无限制。这就造成了在当时情况下终审法院法官外籍人占比极高的状况。目前,只有首席大法官和2名非常任法官是中国人,表明回归22年在香港最高司法机关,外国人仍占据支配地位。
第二,在下层法院中国人比例很高,这是因为直接与社区和民众打交道,中国籍法官更方便。但所有刑事案件均由终审法院审理,审判庭由首席大法官(或其指定的法官),3名常任法官(其中至少1名外籍法官)和1名非常任法官组成。这恰恰是最值得注意的地方,因为所有涉暴力乱港案迄今为止均被列为刑事案,只要涉案者提出上诉均按上述程序由终审法院审理,在终审法院现今结构下,“警方抓人,法院放人”自然成为常态。
第三,今年3月香港特区政府在广泛征得广大市民意见后向立法会提出修订《逃犯条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简称“修例”),这本来是履行政府职权,旨在保护市民安全,完善特区法制建设的举措,却被少数别有用心者利用来作为制造动的借口,直至形成今日局面,可见司法问题对于回归后的香港具有特殊重要性和敏感性。在动乱制造者的心目中,凡原港英时期制订的法律及建立的司法体系都是金科玉律,不可触动。按照他们的意愿,香港终审法院的架构更是神圣不可侵犯,人们在电视画面上见到的香港法院审判席上端坐的将永远是带着白色头套的怪怪的“洋大人”!人们不禁要问:那是已经回归22年的中国香港,还是仍属于英联邦的前殖民地?
乱港反华和“港独”分子是一家,他们完全无视并肆无忌惮挑战“一国两制”的核心是“一国”,我们则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和捍卫这个核心。香港主权和治权均已回归,司法权也必须完整回归。香港不能再乱下去了,持续四个月的动乱已经危及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基础,乱港分子的行为已经完全具备了暴恐分子的特征,从司法角度看,已经超出刑事犯罪范畴,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应予严惩,“警察抓人,法院放人”之怪象不能继续发生,法院越权否决政府法令的行为更不能容忍。
为此,香港特区司法体系特别是终审法院应当尽快重新整治,至少不应再由外国人审理乱港反华案。司法关乎国家和公民安全,香港的司法权不能继续掌握在外国人手中,中国香港的地方法院不应再由外籍法官占主导地位。拨乱反正,此其时也。(作者系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基金会高级研究员,前驻外大使)
评论
发表评论